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0〕21号)和《重庆三峡学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》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,统筹安排使用专款及配套资金。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、一级核算、专款专用。
第二条 由学校计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,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。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,由专人承办,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项支出。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、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。做到核算准确,数据真实,相关背景材料齐全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。支持应用型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,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,以及科研创新团队建设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,专项管理。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,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,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资金只能用于人才引进、专家聘用、教师培训、学术交流、学术会议、项目资助及配套等。
第五条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,严禁弄虚作假,违规使用中央专项资金。严重违反学校财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