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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
2016-11-01 15:21  

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渝卫指导发 〔2016 30

 

各区县(自治县)卫生计生委(人力社保局),两江新区社发局(社保局),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(人力社保局):

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实施后,陆续有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来电来函询问职工如何执行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的有关规定。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按以下办法处理:

一、婚假

(一)201641日前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《关于国家机关、党派、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》(渝人发〔199917号)规定,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,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《条例》规定享受晚婚假。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《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渝劳社办发〔200024号)的规定,给予婚假五日,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《条例》规定享受晚婚假。

(二)201641日起,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享受婚假十五日。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,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,经单位领导同意,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。

二、产假

(一)201611日前,女职工生育的,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619号)和原《条例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,不再休增加的产假。

(二)201611日起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,按照《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。

三、护理假

201641起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,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。

按照规定所休的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的假期,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(单位同意的除外),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
 

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56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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